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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食药监发〔2012〕90号文件 第一条要求的解释的通知

时间:2014-04-03   访问量:2872
    各区、县局,沣东新城计卫文体局,各药品经营企业,各医疗机构:
    我局于5月25日下发的《转发省局〈关于切实做好流通领域铬超标药用胶囊及胶囊剂药品查处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发〔2012〕90号)提出的工作要求中,第一条“在售胶囊剂药品必须是能够提供铬检验合格并经生产厂家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检验报告书”,在执行中存在语义理解上的不同,为统一标准,现解释如下:
    1、“在售胶囊剂药品”是指使用药用明胶空心胶囊生产的药品。
    2、“铬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书可以是生产厂家、委托检验机构、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等具备铬含量检测能力的机构出具。
    3、“生产厂家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系指生产厂家应将铬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书告知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需向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备案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各药品经营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经营或使用2012年4月30日以前生产的胶囊剂(不含软胶囊剂)药品时,必须审核生产企业提供的同批次药品铬检测合格检验报告书,而不需索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请各区县局、沣东新城计卫文体局按照本通知精神严格执行食药监发〔2012〕90号文件要求,并将本通知精神立即传达至辖区内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附件1: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切实做好流通领域铬超标药用胶囊及胶囊剂药品查处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市食药监发〔201290号)附件2《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流通领域铬超标药用胶囊及胶囊剂药品查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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